概况

柳州市军事博物园藏品提用管理制度
时间: 2021-03-26

柳州市军事博物园藏品提用管理制度

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藏品提用和藏品出入库管理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》《博物馆管理条例》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法规规范,结合本馆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任何藏品进行提用均须进行藏品提用审批,填写《藏品提用审批单》并附上藏品提用清单。一级藏品提用须经馆长批准,其他藏品经馆长或主管副馆长批准,始得办理出库手续。

第三条 馆外单位借用馆藏文物须由借用单位出具借用的相关文件。藏品借出馆外应严格掌握,外单位借用藏品须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;借用一级藏品的,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。

第四条 馆内藏品提用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,馆内陈列的藏品,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,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。外单位藏品借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。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,确保藏品安全,并按期归还。因故不能按照提借期限归还藏品时,提用方须在逾期前一周内办理续借手续。

第五条 原则上,藏品提用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办理藏品提用审批,经馆长或主管副馆长审批通过后,交给藏品管理部负责人。藏品管理部负责人安排分库管理员进行藏品出库准备。

第六条 因展览等原因,要增加提用藏品数量的,应另行填写藏品提用审批。经馆长或主管副馆长审批通过后,方可办理出库手续。

第七条 分库保管员应提前做好藏品提用准备。根据《藏品提用审批单》、藏品提用清单制作《藏品出入库凭证》,一式三份,内容应包括图片、总登记号、名称、年代、数量、级别、尺寸、质地、完残情况等信息指标项。如涉及书画藏品的,应包括装裱形式、装裱尺寸等相应信息指标项。同时按藏品提用清单将藏品找出集中装好,以便藏品点交。

第八条 藏品出库点交应在库房内进行,由提用人员与分库管理员按藏品出入库凭证进行点交,核对信息,办清手续。馆外提用藏品时,一般应在馆内进行,如需在馆外进行点交的,由本馆文物运送小组承办并负责藏品的提用手续、文物运送安全、与借用单位的点交工作。借用完成后立即回库。

第九条 藏品点交过程应注意文物安全,应做到:

1、提取纸质类藏品时应戴手套操作,以防止手汗、油污等污染藏品;

2、纺织品类藏品提用时,应做到叠放整齐、平整,防止出现褶皱、变形;提取成套服饰类藏品时,应将每件单品放入密封袋内,然后整套再放入布袋内存放。

3、字画类藏品提用时,展开、收卷过程应做到轻、缓,避免造成新的折痕,将纤维、天干、地轴、画芯的断裂、掉色等降到最低程度;在展开的字画前谈话或进行语言交流时,应佩戴口罩,避免唾沫落在字画上;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画套套上或装入囊匣中;

4、陶瓷类藏品提用时,必须严防磕碰,并应在专门的工作台或有安全保障的平面上进行;挪动陶瓷器时,必须双手捧持,大件或胎体不坚固的器物应一手托底持拿;用毕及时装入囊匣中。

5、金属类藏品中,除了黄金制品外,其他易氧化的金属器物(尤其是易产生粉状锈的青铜器)在使用时务必戴手套持拿,其中在持拿带有粉状锈的藏品后,如须再持拿其他金属类藏品时,应更换手套。

第十条 藏品回库时,由提用人员、分库管理员持原藏品出入库凭证进行核对,确认藏品数量、完残情况等详细情况。如发现与原凭证记录有出入时,应填写藏品事故单,经事故组调查,处理完毕后,再签字确认。

第十一条 因展览原因,需提前退回藏品的,须提用人员将藏品送回库房点交,分库管理员与提用人员对照出库凭证逐条核对清楚,并在原凭证上做好记录,双方确认后签字。

第十二条 藏品回库手续办结后,分库管理员应及时将藏品进行归位,并整理此次藏品提用相关材料交由总账管理员进行存档。

第十三条 总账管理员做好每次藏品提用的统计工作,制作《年度藏品出入库情况统计表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