概况

柳州市军事博物园藏品出入库管理制度
时间: 2021-03-26

柳州市军事博物园藏品出入库管理制度

第一章  新增藏品接收入库

第一条  新增藏品须经鉴定,登记清册、编号标号,登记总账,登录藏品信息指标、影像采集、文物保护预处理之后,由总账管理员出具《藏品入库凭证》一式三份。库房管理员按照《藏品入库凭证》与藏品移交人员逐渐点交签字,接收藏品入库并排架入柜,签字完备的《藏品入库凭证》由总账管理员、库房管理员、馆财务各存一份。

第二章  藏品提用

第二条  未办理入库手续的新增藏品不能提用、出库。

第三条  馆内外人员进入藏品库房区域提看藏品,须如实填写《藏品提看凭单》(一式三联),提看藏品须由馆长审批。保管部库房管理员在提看过程中,全程操作藏品并现场监管,提看结束后立即将藏品归位。

第四条  本馆因业务需要,提用藏品出库按如下程序办理:

(一)提用方依据展览协议、修复复制方案,相关批复文件及其他材料,办理《藏品出库凭证》签字、审批手续,凭批准后的《藏品出库凭证》办理藏品提用出库,《藏品出库凭证》一式三份,含藏品账号、名称、数量、完残情况、级别、出库原因、提用期限、提用日期、批准人、提用方、保管方等信息。签字、审批完备的《藏品出库凭证》由总账管理员、库房管理员、提用方各存一份。

(二)藏品提用出库一律由保管部及其分管领导签署意见,报馆长审批。出境展览提用藏品须经馆长审批并报国家文物局行政部门批准。

(三)紧急情况下,二级及二级以下藏品经保管部的分管领导或馆长口头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网络即时通讯等方式同意后,由提用与保管双方在《藏品出库凭证》签字后可以提取出库,但提用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全《藏品出库凭证》审批手续。

(四)藏品提用出库后至归库点交前,由提用方负责藏品安全。

第五条  外单位提用藏品出馆,须符合《文物保护法》及实施细则、《博物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凭提用单位公函、双方展览协议或藏品提借协议、本馆领导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批复、藏品点交清单办理藏品出库出馆手续。

第六条  藏品因调拨、交换等原因而注销出库的,须由保管部作关于藏品注销情况的说明,经本馆藏品征集鉴定委员会复核审议并上报。其中,一级藏品调拨、交换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审批;其它藏品调拨、交换等,报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。获得批准后,保管部办理并留存《藏品注销凭证》,方可出库。

第三章  藏品归库

第七条  藏品提用完毕,提用部门应及时办理藏品归库。归库点交应在库房区域内进行。提用与保管双方凭提取出库时的《藏品出库凭证》原件一式三份点交,在其“归库记录”处签字确认。“归库记录”信息完备的《藏品出库凭证》由总账管理员、库房管理员、提用方各存一份。点交后库房管理员及时进行藏品保护处理和上架归位。

因故不能按照提借期限归还藏品时,提用方须在逾期前一周内办理续借手续。

第八条  藏品归库点交时,库房管理员须认真查验,如发现归库藏品与提取出库时不一致或完残情况有变化时,暂停办理归库手续,由提用方做出关于藏品残损情况的说明,报馆领导处理、批示后,方可继续办理归库,并将藏品事故和完残情况变化录入藏品档案和账册。出库进行保护修复的藏品,归库时参照藏品修复档案或修复报告进行现状查验,并将保护修复后的藏品完残情况录入藏品档案和账册。

第四章  藏品出库安全操作规范

第九条  藏品提看、点交应确保场地安全,藏品应置于安全稳固的工作台或平面,使用完毕应及时装入柜架囊匣。操作人员应佩戴手套和口罩,操作不同藏品必要时需更换手套,防止手汗、唾沫、尘土,锈粉污染藏品。藏品包装时,如一套藏品包含多个部件,应每个部件单独包装,然后整套整体包装。

第十条  所有藏品操作均以确保安全为原则。陶瓷器一般应双手捧持,大件或胎体脆弱的器物应一手托底持拿,严防磕碰;书画在展开和收卷过程中应轻缓、平稳,避免造成新的折痕、断裂、掉色;纺织品应保持平整,防止褶皱变形。